交通事故中因为肇事方逃逸,同样作为受害者的驾驶员却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事如果发生在你身上,会不会觉得憋屈?日前,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的胡老板通过司法程序终于拿到了10多万元的理赔款,一起历时多年的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胡老板是绍兴一家服饰公司的负责人。2009年1月22日,许某骑摩托车载着王某在行驶途中,与前方一辆违规掉头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又与胡老板公司的车发生碰撞,最终造成王某重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小型客车逃逸,王某用去医疗费等37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最终确定肇事逃逸方承担70%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许某、胡老板公司驾驶员裘某及受害人王某各承担12%、12%和6%的次要责任。由于许某、裘某和逃逸车辆属于共同侵权,加上裘某是职务行为,法院判令许某、胡老板的服饰公司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万余元。

  这个判决结果令胡老板无法接受:自己的车子被撞坏,明明也是受害者,却要承担肇事逃逸车辆的责任,哪有这样的道理?不服判决的胡老板上诉到绍兴市中级法院,但很快被驳回。尽管法院信访办工作人员多次解释“连带”的法律依据,但胡老板依然不服,继续申诉。

  在查阅案件的过程中,法院信访办工作人员发现胡老板公司的车辆其实投了保险,而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完全有理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经过释法明理,胡老板根据理赔给王某的实际情况,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共16万余元。去年8月,绍兴市越城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3万余元。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后,胡老板如数拿到了理赔款项。

  主审法官说:“交通肇事中共同侵权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先确定部分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然后再进行追偿,这一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钟伟汤 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