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1岁的退休教师林辉义和老友张伟是多年的老同事和亲家,每当周末,两位老人便经常一起吃饭、喝酒。因为张伟早已开户炒股,谈论间自然少不了说起炒股赚钱的事情。林辉义每次听张伟谈论炒股赚钱后,再加上自己女儿也经常在家畅谈炒股来钱快,于是也想炒股,可是又怕开户麻烦,就和张伟约定用他的股票账户炒股。为了区分各自的股票,两人口头约定,如果是林辉义买的股票,林辉义就拿着股票交割单,作为凭证。

  突遭变故

  前些车,一只名为深发展的股票引起了他们的注意,这支股票走势良好,不少股民都看好。于是,林辉义和张伟各买了2000股深发展股票。

  两人购进该股票后不久,即遇上前所未有的熊市,深发展也一路下跌,林辉义和张伟一开始挺着舍不得“割肉”,后来被彻底套牢了。

  2009年12月中,林辉义也开了户,但他购买的这支被套牢的股票仍一直放在张伟的股票账户内,因为要换到自己的账户上不仅麻烦,还要交纳一定的费用。而且作为老同事和亲家,他对张伟也比较放心。

  然而,不幸此时悄然降临到张伟的身上,他被诊断患上了癌症,2011年8月,张伟去世。

  死无对证

  转眼到了2012年8月,林辉义买的名为深发展的这支股票股价随着大盘一路走高,已经接近解套了,他就想把这支股票卖掉,再买其他股票。

  他找到张伟的老伴李娟,请她帮忙将张伟账户内2000股深发展股票卖掉,但李娟说不清楚此事。

  2012年10月20日,林辉义为此专门来到李娟家中,和李娟商量张伟股票账户内股票归属问题。林辉义重申了自己和张伟用一个股票账户炒股的事情,并坚称张伟股票账户内深发展股票是他的。但李娟说,老伴生前告诉过她林辉义借用其股票账户炒股的事情,老伴生前在股市投了多少钱、投到哪支股票上她并不清楚,但老伴也曾交代:他与林辉义的账已结清了。

  拿着该股票的交割单,林辉义还是不踏实。为了取证,林辉义还悄悄将当天的谈话录了音。李娟也同样坚信这些股票是自己的。2013年6月30日,她将深发展股票卖了,得款5万余元。

  这次交涉失败后,林辉义决定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2013年11月6日,他将李娟诉至法院,要求李娟协助他卖出上述股票,并支付所卖股票款5万元。庭审时,林辉义除了提交股票交割单,还提交了谈话录音。李娟说,该录音是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不合法。

  秘密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认可了未经被录音人同意录制的录音的合法性,但是有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一是录音必须是合法取得,而且要有其他证据佐证;二是被录音人没有提出异议。

  配合这段录音,林辉义还持有股票交割单,能否作为录音的佐证,录音、录像是否合法,法院需要视具体情况认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价波动非常迅速,仅凭股票交割单无法计算出盈亏和资金的增减,因此,股票交割单仅能证明林辉义借用了张伟的股票账户进行炒股的事实。虽然林辉义称持交割单是与张伟约定的凭证,但因张伟已死亡,林辉义所称的约定是否存在已无法证实。李娟虽在录音中承认了林辉义借张伟股票账户炒股,且双方账目已结清,但并没说该股票归林辉义所有。

  主审法官认为,林辉义的举证证明力较小,理由不充分,不能证明深发展股票为他所有,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预留书证很重要

  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林辉义拿出两样看似有力的证据,何以被认定证据不足?什么样的证据才算有效呢?

  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一般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从证据的效力来说,书面证据和物证的效力要远远大于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但证据之间不能是孤立的,要彼此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些老年人因为不懂股票,往往拿出一笔钱让自己的子女、亲戚帮忙炒股;有些人因为工作较忙,便委托亲戚、朋友或者同事炒股。律师提醒,尽量不要合用或借用账户炒股;事前书面约定是预防纠纷最有效的办法;为了防止意外,可以通过定期结算的方式留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