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石老伯张罗着把儿媳娶进家门,婚房是石老伯名下的一处私有住房。然而好景不长,3年后,石老伯的儿子因病去世,儿媳和孙女则一直在这套房子内居住。后来,石老伯夫妇提出把这处房产赠与孙女。由于孩子幼小,老两口便以儿媳的名义办理了赠与房屋更名手续。
到了2013年底,老两口又突然变卦。他们认为,房子是留给孙女的,现在房产证变更为儿媳的名字,这有悖当年赠房的初衷。于是他们把儿媳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当年的赠与合同。石老伯回忆说,当年在签订房产赠与合同时他和老伴并未签名,只在合同上摁了手印,所以“这份赠与合同根本就不能作数”。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但在实践中,相当数量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习惯于在合同书上摁手印,而不是签名、盖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作出具体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是说,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做法与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是同样的。
原告在房产赠与合同书落款处摁了手印,应视为其对合同的确认,故该合同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践约履行。原告现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于法无据,理由不当。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