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李某丈夫在好友的生日宴席上喝得酩酊大醉后,不听众人劝阻,固执地驾驶摩托车前往公司上夜班。途中,因遇同样醉酒的刘某驾驶小车占道行驶,李某丈夫慌乱之中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连人带车掉入水中,等到被人发现时,已经是浮尸水面。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李某以公司没有为其丈夫办理工伤保险,而他丈夫之死发生在上班途中,且自己只需承担次要责任为由,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却遭到拒绝。李某问:公司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析,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也指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从表面看来,李某丈夫之死发生在上班途中,且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对方小车司机刘某承担主要责任,而公司违反了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似乎决定了公司必须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其实不然,因为李某丈夫的行为并不构成工伤,根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作的除外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而李某丈夫的行为当属其列:一方面李某丈夫属于醉酒,即与第(二)项吻合;另一方面,李某丈夫醉驾属于故意犯罪。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则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李某丈夫在已酩酊大醉的情况下,不听劝阻,固执驾驶作为机动车之一的摩托车,明显与之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