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然而,表达喜悦迎新年又驱赶邪恶的爆竹毕竟为火药铸就,有时难免伤及他人。又因爆竹伤人存在“质量合格”、加害人不明、责任不清等不确定性,飞来爆竹伤人,究竟谁是惹祸人?通过下面案例,或许会帮你捉拿“凶手”,助你维权。
烟花底部变形伤人,过错方承担缺陷过错责任
[案例]去年除夕上午,李先生从于某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5个圆筒式烟花,燃放到第三个时,射出的烟花将李先生左眼睛角部炸伤。经查看,该烟花底部不平导致倾斜放置,加之燃放时外力冲击,从而导致悲剧发生。李先生治病花去医疗费3900余元。事后,经投诉,消协部门出面调解,生产商一次性补偿伤者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8000元。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本案中,生产商赔偿后,若有证据证明该烟花出厂时质量无问题,其底部不平问题系运输或储存、销售环节造成的,生产商可依法向具体损坏责任人索赔。
鞭炮有合格证,未必可免瑕疵责任
[案例]去年春节前夕,周老伯带着13岁的孙子琳琳从李某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了一组烟花和两包鞭炮,并于购买后的第五天傍晚在楼下燃放后,琳琳发现有一个烟花没有燃放,便跑过去察看。这时烟花突然爆炸,琳琳的右眼眉处被炸伤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7300余元。事后周老伯要求经营者李某赔偿,李某拿出由生产商提供的该种类爆竹烟花合格证书给周老伯看,并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周老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生产商按70%的过错承担琳琳的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生产厂家虽然有该种烟花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但是,该烟花在燃放过程中,没有按照产品的说明在规定的时间内燃放,存在延迟未能燃放的情况,导致受害人上前察看炸伤左眼,这足以证明该烟花存在事实上的质量瑕疵和缺陷,并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对此,烟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周老伯作为琳琳的“临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孙子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具体加害人不明,实施危险行为人均难脱干系
[案例]9岁的琪琪跟着母亲张女士一起来到某酒店参加寿宴。9时18分许,琪琪与母亲到达该酒店大门口时,3家在该酒店办喜事的人不约而同地在酒店门前燃放起了爆竹。突然间,一个爆竹拖着火花飞到琪琪脚下爆炸,琪琪顿时感到左眼一阵剧痛,随即失去了知觉。经送往医院治疗,左眼留下视力下降的后遗症,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张女士为此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因不知爆竹为哪家所燃放,琪琪的母亲分别找3家燃放者要求赔偿,3家都否认是自家爆竹所致,拒绝赔偿。而酒店则以当天所有燃放爆竹均不是酒店提供为由,表示不承担任何责任。张女士一纸诉状将3家燃放爆竹者及酒店一并告上法庭。法庭经审理后,依法判决3家燃放爆竹者按90%的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酒店承担10%责任。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时,所有实施危险行为人若无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则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均属于加害人,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该酒店作为婚宴承办者,应当认识到燃放爆竹的危险性,却疏于管理,造成事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违禁燃放爆竹重伤他人,民事、刑事责任双承担
[案例]春节过后的正月初八,按照当地习俗是商家燃放“开门炮”的日子,当日早晨8时18分许,经营化妆品店铺的高先生亲自燃放大型“二踢脚”时,一只爆竹响过一声后,掉落在前来看热闹的刘阿姨头部上空炸响,致使刘阿姨右眼严重受伤,最终左眼球被摘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大型“二踢脚”系当地明令禁止燃放的爆竹之一,公安机关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对高先生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后因高先生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被转为取保候审。此案经检察机关起诉,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高先生拘役6个月,缓期执行6个月。
[评析]过失犯罪与不负刑事责任的意外事件,两者的共同点是对危害后果都没有预见到,其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应当不应当认识到,有没有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本案中,高先生作为具有正常生活经验的人,燃放明令禁放的大型“二踢脚”不仅本身违法,且应有预见的义务,却因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违法燃放,致人重伤,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高先生拘役6个月,缓行6个月,是比较公正且有法律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