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职工,2011年初,她在公司的上年度业绩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公司扣发了她2月份6820多元的工资(2011年6月份补发),而且没有拿到年终奖等多项福利。同年5月,周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是“公司考核制度很不公平。”
周某称,2008年公司没有按照《绩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她进行考核,而是按照财务表现占10%、客户市场占90%这两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分数为不合格,但这个结果没有部门主管签署确认。
2011年5月22日,周某递交了辞职信。当天,公司同意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合同后,她没有拿到5月份的提成工资。这个月里,另外8名同事也以“考核不公平”为由先后提出辞职。
此后,周某和同事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仲裁部门裁决公司支付周某2900多元的提成工资。但周某等人提出的年终奖和经济补偿金等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众人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主动辞职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要看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约的情况,其次要看辞职原因是否确为单位违法违约。如果劳动者不满公司损害个人权益而辞职,则应在辞职时写明原因。如果因个人理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没有按照考核的相关规定制度,对周某的考核应该是无效的,并造成了周某及几位同事的辞职,故本案应认定为单位违约。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向周某支付年度绩效奖金、提成工资,并向她支付高达83904元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和周某对一审判决都不服,去年10月15日,中级法院进行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提起诉讼的员工中,获得经济补偿的有5人,总额超过30万元。而周某和另一名同事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最高,都是83904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他们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万多元,超过了该市当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按照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即2330.67元/月×3倍×12月=8390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