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书写借条、欠条时,经常会碰到一些多音字、多义字。随着读音的不同,这些字的意思也有着天壤之别。业内人士提醒,在书写借条、欠条时,千万不要使用多音字、多义字,实在无法避免的话,一定要作出必要的说明,否则很容易引起纠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家住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的王老板在镇上开了一家建材装潢店。李某是一个搞装修的包工头,经常在王老板的建材店购买装修材料,两人合作了将近一年。一般李某前来购买材料,总是先记个账签个字,每两个月结算一次。
2012年1月初,双方对货款进行了盘点,李某在王老板的记账本上注明:今欠王老板34000元。李某说,有一笔装修款要在春节前才能拿到,到时一并付清,王老板表示同意。春节前两天,李某拿来14000元,说剩下的钱过几天就付。王老板提议先出张收条,李某嫌麻烦,就直接在记账本的欠条后添加了一句“还欠款20000元”。可直到春节过完,李某也未结清剩余款项。王老板多次向李某讨要,一直未果,只得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归还剩余的20000元货款。
庭审中,李某表示已归还了王老板20000元贷款,只欠14000元。原来,“还”是一个多音字,一个读“huan”,表示归还的意思;另一个读“hai”,表示仍未还的意思。李某在王老板记账本上标注的“还欠款20000元”,既可以理解为“已归还欠款20000元”,也可以理解为“还有欠款20000元”。
对此,仲裁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认为李某对是否还款20000元负有举证义务。李某主张已经归还了20000元,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还款证明,如银行提款记录、转账记录等。但由于李某举证不能,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归还王某20000元欠款。绍兴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解释,一般在借款纠纷中,借款人对自己是否归还借款、归还多少借款的主张都要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