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浙江正处于农业现代化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农民也将迎来资本投入的高峰期。能不能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不仅关系到农业现代化进程能不能顺利推进,更关系到农民能不能走上共建共享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首先要解决农民向金融机构贷款缺少抵押担保物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农村改革举措,最大的特点就是向农民赋权,其中赋权最多的是抵押、担保权,包括赋予农民对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股份、住房财产权和同等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抵押、担保权能。这意味着我省将有更多地方的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股份、住房财产权等作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获取贷款。

  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还需要解决金融机构服务和产品不适应农民需要的问题。《决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这就要求金融机构转变服务理念和方式,不仅要服务大客户、也要服务小客户,不仅要服务城市、也要服务农村,不仅要服务二三产业、也要服务农业,形成包容性金融服务格局。同时,《决定》提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络、创新服务产品。

  但是,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真正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需要建立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的社区性、合作制、封闭性、中小型的金融服务组织及其监管体系。《决定》提出,“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将会有更加积极的作为和更加宽松的环境。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农村资金农民用,特别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因其社区性、合作制和封闭性的特性,不仅农民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而且农民作为股东还能分享其赢利分配,这是真正适合“三农”特点的农村金融组织。目前,浙江已设立村镇银行5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还设立了不吸储的扶贫资金互助会567家。下一步,我们应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还可以探索在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平台上设立资金互助社。

  任何金融机构的运行总是会有风险相伴,而金融风险不是一般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它会危及经济运行秩序和社会安定局面,后果比较严重。但愿下一步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完善和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运行,能解除更多的有关方面人士对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疑虑,能为构建适合“三农”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营造良好的环境。最理想的是中央将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同时也将监管职责交由省级,在省级层面组建存款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