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才开闸几日,证监会就紧急叫停多家待发行公司的上市进程,证监会还就新股定价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展开抽查。一时间,各相关单位、公司、券商、机构高度紧张。那么,首次公开发行(IPO)申请获得证监会批准之后、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前,公司即将发行的股票价格如何确定?

  历史演变

  从我国股市创立至今,我国的新股定价机制经历了行政定价阶段、放宽发行市盈率阶段、管制发行市盈率阶段和询价阶段四个阶段。2005年至今,我国开始效仿国外成熟经验,实行询价制度,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监管部门不再对新股价格进行核准,仅在必要时进行行政指导。此后,证监会在2006年、2009年、2010年、2012年进一步规范了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初步建立起新股发行和承销管理制度。

  2013年12月13日施行的新《证券承销与管理办法》中规定,既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但后一种方式是最近新增的,询价方式才是目前主流的新股定价方式。

  在网上的路演

  路演是一个外来词汇,其本意是在马路边演示、推介。在证券市场中,路演的意思是发行人和承销商向投资者推荐自己的股票,介绍公司的卖点和定位,逐步积累订单,从而发现需求和调整价格,以促成销售的行为。

  从2001年起,新股发行公司在新股发行之前必须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介。借助强大的互联网技术支持以及实时、开放、交互的优势,网上路演比传统的实地路演更方便、安全、全面。路演是公司管理层的主要成员和保荐机构相关人员与潜在投资者进行交流。

  此外,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不少上市公司还会举行网下路演,一般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机构投资者集中的城市举行。

  网下询价和发行

  在路演结束后,发行人就要准备进行新股发行销售。新股发行有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两个渠道。网上发行由于受众较广,被许多投资者所熟悉,“打新股”(先网上申购股票,然后在上市后几天内抛售,以赚取差价)几乎成了稳赚不赔的代名词。事实上,在网上发行之前,网下发行已经完成,并且通过网下发行,新股价格或价格区间已被确定。网下发行的意义更大,但由于参与者较少且有条件限制,所以普通投资者几乎不能参与。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则自愿参加或购买。网下发行如同招投标,需要竞标者到场竞标。

  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被剔除的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下的就是有效报价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得少于10家,不多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不多于40家。

  “另类”的定价方式

  网下有效投资者报价后,就要确定各家的中标价格,这里有荷兰式与美式两种确定中标价格的方式。荷兰式是指投标人按照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全体中标者统一按最低中标价格认购;美式指投标方根据各自报出的价格自高向低中标,但认购价格并不统一,最终以自身所报价格成交。

  在荷兰式招标下,尽管以最低中标价格作为统一认购价格,保证了出价高者的利益,但当股票发行数量有限时,投标机构为获得购买机会极容易推高最终的发行定价,而我国新股网下询价正是采用了荷兰式招标。相比较而言,美式招标彰显了其在卖方市场的优越性——容易做低发行定价,因为投标方报价越高损失越大。

  通过荷兰式招标方式所确定的中标价格,也就成为该新股的发行价格,普通投资者在网上申购时,就按照该价格购买新股。

  潜规则丛生,“三高”难治

  与一般的招投标一样,在网下询价和发行环节,发行方和投标方不允许事先协商价格,各投标方也是独立确定标价。但据了解,现实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网下询价机构在网下询价、定价环节结成利益同盟十分常见。在路演推介时,承销商透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并不少见,在询价、定价环节阻止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或劝诱报高价几乎成为潜规则,发放礼品、礼金、礼券以诱导报高价并非个例。对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来说,更高的发行价格意味着更多的募集资金和更多的承销费用。对于参与询价和报价的机构而言,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打新股”稳赚现象,打新获得高收益的概率非常之大,因此也乐于配合抬高报价。

  一位基金评价业人士表示,邀请机构参与询价的选择权在主承销商手里。通常,承销商会给那些有过合作或者关系较好的机构发邀请。而对于参与询价的机构来说,也需在一定程度上配合主承销商的定价需求,否则下次路演就可能不再被邀请。

  另一方面,按照新的网下配售规定,确定发行价时,要求先剔除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报价最高的部分将不得影响发行定价,报价最高者也不能获得配售。这意味着以往机构一味报高价就能入围配售的情况已经改变,无论报价过高还是过低均有可能被踢出配售名单。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询价的机构也需要掌握主承销商的发行底线,双方的私下勾兑也显得更加必要。

  由于以上原因,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询价的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结成了利益同盟。只要“新股不败”的情况存在、只要二级市场对于一级市场的约束没有真正的形成起来,这种“潜规则”就会一直存在。而这种利益同盟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被称为新股发行“三高”的高发行价、高发行市盈率、超高的募集资金,虽然一直被二级市场投资者诟病,但“三高”问题暂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