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
《条例》全文共计涉及13个“不得”,其中12个“不得”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1个“不得”引导个体工商户规范经营。
保障个体工商户权益:12个“不得”
《条例》第6条、第16条、第25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共计使用了12个“不得”,分别是: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12个“不得”涵盖了违反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的各种形式,主体也由“任何部门和单位”扩展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简单概括为:不得侵害或非法干预、不得歧视、不得非法限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增加收费、不得变相收费、不得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赞助或接受服务、不得诱导强迫、不得不合理交易、不得拖欠账款、不得变相拖欠。
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1个“不得”+2个“应当”
《条例》第十三条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个体工商户发展也是共同富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带动全国3亿人就业的现实不容忽视,带动绍兴百万人就业的价值地位不容小觑,个体工商户最集中的行业依次是“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这些都是我们看得见、摸得着接地气的实体经济,是最“人民”的一部分,需要全市上下各级各界切实保护和保障。 (通讯员 王水平 方春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