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意味着目前已超20万亿元规模的银行理财市场正式进入独立子公司运作时代。

  《办法》对理财子公司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如在业务范围方面,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在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方面,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

  相比于10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绝大部分条款并未作显著修改,只是在以下几方面稍有变动:

  在股权管理方面,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

  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此外,在法律关系上,银保监会方面明确,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不能进行债权债务抵销。孙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