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列入限制建设区或者禁止建设区,除农业设施用地外,征(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原则上不予审批。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制止“非粮化”,切实提高浙江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意见》提出,要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立项实施多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业等非粮食类政府投资扶持项目。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非粮化”严重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享受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态补贴、酌情扣减下年度粮食生产扶持资金等政策。

  《意见》要求,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一经发现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毁坏种植条件的,应及时向当地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

  《意见》强调,加大种粮扶持力度,统筹项目资金和扶持政策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指标,引导和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利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耕地,多种粮、种好粮。进一步落实种粮保护责任,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制度,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新出现大面积(占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20%以上)“非粮化”现象,一经查实,省里将对所在县(市、区)新农村建设、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粮食生产先进评选实行“一票否优”。沈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