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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份,72岁的四川省自贡市市民彭大爷因身体不适到该市第四人民医院挂号就诊,在一系列诊断检查结束后,彭大爷提出不想在医院购药,自己凭医生处方去外面买药。医生得知彭大爷这个情况后,便不同意给彭大爷出具处方,任凭彭大爷如何央求也无济于事。彭大爷在向自贡市卫计委和自贡市自流井区消费者协会反映和投诉后仍然没有得到自己看病的处方。于是,倔强的彭大爷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要求被告该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诊疗处方并赔偿因此产生的交通费10元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彭大爷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患者就诊后,因医院不向患者出具处方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医疗纠纷的一种。这种纠纷并不常见。那么,医院为什么必须要给患者处方呢?这首先是由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患者到医院挂号就诊,就与医院之间建立一个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个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双方都应当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作为患者一方,其主要义务是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如实向医生陈述自己的病情及要求并配合医生检查诊疗。作为医院一方,主要义务就是根据患者对病情的陈述和要求并按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在诊断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医疗措施,为患者进行治疗,并且还有将这些情况向患者进行说明的义务,即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而向患者出具处方,则是向患者说明医疗措施的一种通常表现形式。无论患者是否同意实施该医疗措施,医院一方都应当将在对患者诊断基础上制定的医疗措施告诉患者,以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不告诉患者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非常明确的问题。

  其次,把在何处购药的选择权交给患者,倒逼医院不在卖药上做创收文章而依赖医疗技术上长进盈利是我国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2016年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提出,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患者不在本医院购药就不给处方,显然是背离改革方向的做法,而众多的零售药店也就没有必要设置处方药柜台了,处方药就只能是由医院等医疗机构一统天下了。

  由本案看来,推进医药分开的改革还不是一帆风顺的,医院对此要有正确认识,尤其是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来,还有广大的患者遇到类似的情形,还真应当学习一下彭大爷的较真和倔强,以争取和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周玉文付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