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办法》,在浙注册登记、纳税,且总部在浙的中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在国外企业或机构从事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工艺的“高精尖缺”外籍工程类高层次人才,都属于浙江扩大引进海外工程师的范围。

  《暂行办法》规定,凡企业引进的海外工程师,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每年在该企业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年薪在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所聘企业资助20万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5年内对引进同一位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可资助2次。同时,鼓励各地加大对引进顶尖海外工程师企业的资助力度。

  通讯员 童年宏 本报记者 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