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晚8时许,赵某驾驶轿车载妻子和孩子正常行驶在一条两边都是居民区的马路上。突然,在一条路边的小巷里急速驶出一辆自行车横穿马路(驾车人田某,男,20岁),赵某立即采取紧急刹车措施,在距离田某不到1米的地方停下。但是,在赵某轿车后面行驶的一辆摩托车(驾车人孙某,男,34岁)因为刹车不及时,撞在该轿车尾部倒地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自行车驾驶人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轿车驾驶人赵某不负事故责任;摩托车驾驶人孙某不负事故责任。

  孙某为治疗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右耻骨近段骨折,花医疗费18000余元。孙某要求赵某和田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未能协商一致。于是,孙某将赵某和田某诉讼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医疗费、误工费等21000余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被告田某赔偿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医疗费、误工费等21000元;驳回孙某对赵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通常情况下,直接撞伤或者撞死人,即由直接和受害者发生碰撞的人承担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直接撞伤人者却没有责任,而没有和伤者有任何接触的人却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虽然有异于通常交通事故案件的责任认定,但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者是由于违反了交通法规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人。一般来说,就是由于违反交通法规直接和受害者发生接触碰撞并造成其损害的人。但是,在某些个别情形下,虽然直接和受害者发生接触碰撞并造成其损害,却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违反交通法规并引起这一碰撞的另有其人,这就不能认定直接接触碰撞人为事故责任人,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况。

  在本案中,赵某驾驶轿车正常行驶中,突然遇到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田某,为了避免对田某的伤害,赵某采取紧急刹车措施从而避免了对田某的伤害,赵某对此当然是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但是,赵某的这一紧急刹车行为却直接导致了在其后面骑摩托车正常行驶的孙某受到伤害,而孙某对此也是没有违法行为和过错的。赵某的紧急刹车行为造成孙某受伤害的这一事件,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情形。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本案交警部门认定违章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认定赵某和孙某没有责任,这是完全正确的。法院在此基础上判决由引起事故的田某向受害者孙某承担赔偿责任而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周玉文王超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