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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到银行排队取钱时,取号机故障未排除,顾客突然拥挤致老人摔伤。事后,在直接侵权人无法找到的情况下,银行以并非直接侵权人为由拒绝担责,老人的损失究竟应由谁来赔偿呢?
[案情回放]2016年8月,82岁的秦老太来到附近的一家银行取钱,排队等候取号时,取号机故障,队伍排成了一条长龙。银行人员尝试修复未果后,遂宣布不用取号,直接到窗口排队办理业务。顾客瞬间一拥而上,潮水一般争先恐后地涌向窗口。秦老太因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一下子被突如其来的人流撞倒在地,同时还有多人被绊倒压在了秦老太身上。秦老太被人扶起后,经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左髋臼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骨折后,秦老太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出行只能靠轮椅、拐杖。
秦老太认为,自己摔倒受伤是由于银行管理不当造成,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法庭审理时,银行辩称,秦老太是被他人挤倒并踩伤,与银行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造成秦老太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拥挤、踩踏,但发生拥挤、踩踏事件的原因是银行未能妥善组织管理,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直接侵权人为具体挤倒、踩踏秦老太的第三人,现银行不能确定也无法找到,导致秦老太无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银行应在其能够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酌定以三成为宜。银行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如能找到本案直接侵权人可向其追偿,遂判决该银行赔偿秦老太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万余元。
[法律评析]秦老太正常到银行取钱,在整个排队取钱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与不当,但却仅得到30%的赔偿,个中教训值得思考。
教训一:起诉前应努力查找实际侵权人。秦老太被拥挤的人流撞倒在地,这个情形完全可以通过银行内的监控录像予以确定侵权人。若能找到侵权人(可能是多人),应列为被告一并起诉,要求侵权人(包括银行在内)共同承担全额损害赔偿责任;若银行因监控失效等原因不能提供,应由银行承担此全部赔偿责任。
教训二:本案法院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秦老太作为消费者是在接受服务时受到伤害,应请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银行也是直接侵权人(而不仅仅是过错人),该法第四十八条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秦老太可按共同侵权行为,要求银行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杨学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