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伤而向经营者提起索赔的事例屡见不鲜,那么,是不是只要发生事故,经营者都该担责?日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张先生在酒店用餐时不慎摔伤致残,以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为由,将酒店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不料这一诉请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去年2月26日晚,张先生与同学们一起在黄岩一家酒店的包厢就餐。用餐期间,张先生在包厢内卫生间不慎摔倒,致头部出血并昏迷,当即被送至医院救治。这一摔,张先生共住院治疗50天,花费了25万多元的医疗费,并留下严重的后遗症,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张先生认为,自己正值中年,平素身体健康,经常进行爬山等体育活动,事发那晚就餐时他只喝饮料,并未喝酒,其摔倒原因是因为包厢卫生间空间较大而地面未铺设防滑垫,十分湿滑。酒店作为从事餐饮经营的单位,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要求酒店赔偿他因此次摔伤造成的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30.61万元。

  对此,酒店也有自己的说法,认为张先生所称涉事包厢地面湿滑并非事实。该包厢卫生间铺设的是防滑地砖,当天中午并未提供客人使用,地面干燥,无呕吐物。而当晚地面有呕吐物,说明是张先生一方有人呕吐。张先生摔倒是其他原因导致,与地面是否湿滑没有因果关系,责任应由张先生自行承担。

  双方各执一词,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未果。去年9月,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酒店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被告酒店包厢参与聚餐,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向张先生提供安全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设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平衡利益和分配社会正义,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其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该过错应根据其提供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判断,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能无限制地放大为有损害即应赔偿。

  就本案而言,张先生提供的照片、公安笔录等证据无法证明酒店提供的包厢卫生间地面存在湿滑等情况,未铺设防滑垫亦不能证明餐馆经营者未尽到通行的注意义务。张先生仅以自己未曾饮酒而在卫生间摔倒,推论包厢地面湿滑、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认定张先生摔伤后果自负,作出驳回其诉请的判决。

  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