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大爷早年离异,独自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现在都已结婚另立门户。孟大爷由于年轻时劳累过度,现在身体虚弱,还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老年病,因指望不上儿女照顾,就请了一位保姆照顾他生活起居。孟大爷虽然每月有3500元的养老金,但不够基本生活、平时吃药的花费和支付保姆费,入不敷出。两个月前,孟大爷生了一场大病,以前的一点积蓄都贴了进去,虽经住院治疗转危为安,但需要不少钱用于后续的康复治疗,而且他担心会再次复发,于是就开始要求儿女按月给赡养费,以备不测。可他的一对儿女说,父亲有房产和养老金,即使养老金不够用,还可以用房产担保贷款来支付一切开销,他们不应承担赡养费。孟大爷儿女们的说法能够成立吗?

  律师分析:现在多数老人有养老金,不同程度减轻了儿女们在经济上供养的压力,一些老人还有房产,但这并不能成为儿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该条规定应当从以下把握:第一,这里的“赡养费”包括老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等。而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二,只要老人生活困难,子女就有义务给赡养费,而不论老人有没有养老金等收入。老人的房产和养老金等收入不能替代子女的赡养费。第三,即使没有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形,但只要是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也得给一定数额的赡养费。这是儿女履行赡养义务和尽孝的重要体现,并不是说父母经济水平良好时,子女就不需赡养父母了。当然,有没有养老金等收入,决定着赡养费给付标准有所不同。

  另外,以房养老必须出于老人的自愿,不能强迫。《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以房养老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失独家庭、孤寡老人、老年贫困者,而且必须是老人完全自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老人以房养老。因此,孟大爷的儿女说父亲可以用房产担保贷款来满足各项开支,也是错误的。

  总之,孟大爷虽然有养老金,但在生病住院之前已经入不敷出,加之还要做康复治疗,显然属于生活困难,所以儿女有义务按月给付赡养费。当然,赡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要根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孟大爷的实际需要﹑子女的经济条件以及平日对父亲的照料程度等决定。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