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很多人经常由于种种原因无暇事无巨细地处理自身的每件事情,委托他人或机构办理一些事项也渐渐成为一种常态,但委托代理也时常会出现一些问题。那么,在委托他人或机构办理事情时,该如何规避风险呢?下面两则案例,也许可以给大家一些启发。
委托他人代购物品,产品有问题谁担责?
小章委托在国外的学长小贺代购一台单反相机。他告诉小贺,要在自己选定的四种型号中挑选一款,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并预先向小贺支付了8000元钱。一个月后,小章收到了小贺发来的快递,却发现机器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也没有产品说明书,相机性能异常。小章拿相机到电器维修处,工作人员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判定该相机是废旧机器,已无使用价值。小章要求小贺退还8000元,但小贺却称此事他是按照小章的要求做的,挑选试用觉得完好才购买,而且购买相机的钱已经花出去了,他不同意退款。
律师指点:我国《民法通则》对代理有如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包括三种: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这起纠纷就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小贺在小章授权下购买相机,没有滥用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因此小贺的行为是有权代理。小章虽然提出相机内部存在质量问题,却不能证明代理人有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而且也不能证明代理人交付给他的是废旧机器。小贺已将相机交付小章,小章也已付清了价款,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告终止,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应由小章承担。但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小章可以凭产品发票或购物票据要求销售方退换相机或进行修理,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具备商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还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
食堂采购病牛,职工中毒后果谁担责?
方某是某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负责单位后勤物资的采购。2016年3月,方某亲戚家的牛得了传染病。方某利用职权之便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了亲戚家中的4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病牛全部杀掉,把牛皮送还亲戚,牛肉则运回本单位食堂。事后方某的亲戚送给他2000元作为酬谢。
由于牛肉感染病毒,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全部放弃,造成经济损失20000多元。事发后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单位责令方某追回牛肉款。方某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后方某所在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方某及其亲戚归还牛肉款。
本案所涉及的是代理行为无效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构成无效代理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有主观上损害被代理人的故意,即恶意通谋;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客观上都实施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共同行为,并且实际上也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与被代理人利益受到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方某作为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明知买下4头病牛会给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但仍然与其亲戚通谋,具备了主观上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故意。在客观上,牛肉被本单位的职工食用后不仅造成了食物中毒,而且给本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实际损害。在因果关系上,该单位的经济损失正是由于方某及其亲戚的恶意串通将病牛卖给该单位食堂而直接造成的。因此,方某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是代理该单位的行为,但根据法律规定,在本质上是一种无效的代理行为,因而方某应与其亲戚对该单位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吕斌
